排水设施存隐患,石料企业被处罚!
歌画东阳客户端 来源:应急普法
2024-07-15 09:466150阅读
事故概况






2023年4月24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某石料露天开采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其采矿作业区范围内,未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5.7.1.4条要求设置有效排水系统,致使采矿作业区矿坑内存在大量积水,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但该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5.7.14条规定,于5月31日前设置机械排水或排水设施、截水沟排水,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处罚款2万元。

专家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该石料开采公司属于露天矿山,露天矿山具备汇集大气降水、地表径流和地下涌水的条件,主要危害包括降低设备使用效率和寿命、威胁行车安全、延缓开采进度,甚至破坏边坡的稳定性,容易造成大面积的滑坡导致人员伤亡事故。因此,在露天矿生产期间,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排水措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5.7.1.4条对露天矿山防排水的具体措施作了规定。本案中,该石料开采公司未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要求设置排水系统,致使采矿作业区矿坑内集聚大量积水,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而该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该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作出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等现场处理措施,同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有权责令该公司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同时依据本条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指令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采取了双罚制。一方面,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另一方面,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消除事故隐患中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负有直接实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人员。



编辑:徐元振
二审:陈云
终审:郭好进

推荐专题

东阳市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集中排查整治

我说两句…
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