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加强网络普法,共建网络安全
歌画东阳客户端 吴宁街道
2023-01-12 15:06403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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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titution

网络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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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网络安全已经成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发展、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在信息化时代,网络已经深刻地融入了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网络安全威胁也随之向经济社会的各个层面渗透,网络安全的重要性随之不断提高。在这样的形势下,制定网络安全法是维护国家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是维护网络安全的客观需要,是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举措。

为了提升大学生网络法治素养,远离网络暴力、网络赌博、网络亚文化等不良有害信息,我们将为大家进行相关网络普法宣传,希望大家培树“文明上网、理性表达”的用网理念,健康使用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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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法律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是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的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为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方略的实施,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关于"要引导网络机构和广大网民增强网络道德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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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网络普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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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文化宣传教育是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宣传普及法治文化法律法规、掌握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构建和谐社会,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在保障改革、稳定、发展大局中已经并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而网络法治文化宣传教育在深化法治文化宣传教育工作中具有独特优势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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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网络已经成为当今法治文化宣传教育工作的又一重要载体。在当今时代的法治文化宣传教育工作者,应该去了解、学习和掌握网络的一些基本知识及应用方法,发挥网络在开展法治文化宣传教育工作中的服务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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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络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网络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通过网络普法宣传,能够增强高校师生及社会公众对网信法律制度的了解,弘扬网信法治文化,促进校园网信普法宣传主阵地和主渠道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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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推进网络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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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法律管辖的范围内,所有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及互联网从事活动的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进行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否则,必将受到法律制裁。作为一名预备警官更要知法懂法,更应该熟知《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等内容,增强网络安全意识、养成良好的网络安全行为习惯,保护好个人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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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计算机方面大学生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禁止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3、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4、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色情等信息。
    5、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查阅、复制、制造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等信息。发现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应及时向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6、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从事危害他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国际联网用户应当服从接入单位的管理,遵守用户守则;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不得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他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计算机信息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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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七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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