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来了!对买房、卖房、租房影响有多大?
瑞安新闻客户端记者 钱枫枫 编辑 严小章 责编 贾洁楠
2023-03-17 23:331.7万阅读

什么是居住权?居住权的设立有哪些情形?居住权可以转让或继承吗?你的房子你有权住吗?3月17日下午,瑞安首例“居住权”落地!记者从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了解到,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起,新增的居住权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关注,经常有群众到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咨询不动产居住权登记问题。带着群众最关心的问题,记者咨询了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和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飞飞,在此作出详细回答。

什么是居住权?

居住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的一种用益物权,是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民法典》实施前,因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居住权在司法实践中应用并不广泛,法院的自由裁量空间很大。考虑到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以及长期以来的司法经验,《民法典》新增居住权,明确了居住权的法律要件,为日后行使居住权提供了法律依据。《民法典》出台后,居住权成为一种用益物权,基于它的物权属性,即使房屋被转让,仍然不会影响居住权人的权利。因此,相对于租赁等债权而言,居住权能有效全面地保障居住权人居住的权利。

居住权的设立有哪些情形?

一、解决离婚时无房一方的居住问题;

二、保障老年人居住的权利;

三、保障未成年人居住的权利;

四、雇主保障无房居住雇员的居住权利;

五、因其他原因设立居住权。

居住权如何产生?

当事人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明确住宅的坐落、住宅内约定的房间位置和居住期限等主要内容,居住权也可以由住宅所有权人以遗嘱的方式设立。当事人设立居住权,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成功后生效。

居住权应用在哪些情况?

例如,购买二手房时不仅需要查询房屋的权属、司法查封、设立抵押等情况,还应注意查询房屋是否登记有居住权。买房一定要查册,看房屋有没有被设置了居住权。因为,新房东也不能赶走居住权人。

举个例子,老人一旦给保姆或亲戚设立“居住权”,老人去世后,即便房子为子女所继承,保姆或亲戚仍享有居住权。

如果“居住权”是终生的,保姆或亲戚可以住到自己去世为止,子女即便拿到了不动产证,也没有权利将其赶出,也不得再次用于出租。当然,保姆或亲戚只能居住,没有资格进行转让买卖,其子女也无法获得继承权。至于居住要不要另付租金,这要看当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一般都是无偿的。这只是一种可能存在的应用场景。

例如,男女结婚,婚前财产为个人所有,要不要加名,往往带来诸多家庭矛盾。如今居住权的存在,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给另一方居住权,而不用让出所有权。

例如,这几年“以房养老”问题层出不穷。所谓以房养老,是指老人将房子抵押给金融机构,获得养老金直到去世。一些机构以此为名,骗取老人房产,导致老人不知不觉中房产被贱卖,最终赔了房子又失去了住所。如果在签订“以房养老”协议的同时,保障老人居住权,不到去世,这一权利就一直存在,有生之年谁都无法剥夺,这无疑能让许多金融骗局无处藏身。

不仅是上面三种情况,居住权的应用场景已经覆盖到更多领域:公租房、子女继承纠纷、离婚后居无定所等。

居住权可以进行转让或继承吗?

居住权是由房屋所有人为保障特定主体的居住需要而设立的用益物权,具有主体特定性。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办理了居住权登记的房屋还能买卖吗?

房屋设立了居住权后,该房屋仍可以正常转让、抵押、继承,居住权人仍享有房屋的居住、使用权。

居住权对二手房有什么影响?

因为居住权消灭,需要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

也就是说假设张三的房子给了李四的居住权是终生有效,新业主只能等李四去世,居住权消失,才能入住或作他用。

一旦房屋设立了居住权,作为购房者,对此类房屋必须万分谨慎,一不小心碰到终身居住权的房产,谁也耗不起!

居住权会因哪些原因消灭?

一、居住权期限届满;

二、居住权人死亡;

三、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

四、设立居住权的住宅灭失;

五、因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居住权消灭。

相关链接:《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条文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 住宅的位置;

(三) 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 居住权期限;

(五) 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延伸阅读:房子不归我,但我有“权”住!瑞安首例不动产居住权落地

评论·7
读友_CDAF49
来自浙江温州2023年3月21日
👍🏻👍🏻👍🏻👍🏻👍🏻
读友_XSL8U9
来自浙江温州2023年3月20日
买房要注意
读友_XZEWF9
来自浙江温州2023年3月20日
居住权合法权益居住
读友_X4UP49
来自浙江温州2023年3月20日
居住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的一种用益物权,是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
吃书的妖怪
来自浙江杭州202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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