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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通道就是生命通道,必须时时刻刻保持畅通!但现实中占用消防通道的行为却屡禁不止,总有人抱着侥幸心理占用、堵塞消防通道。这些不以为意的行为给抢险救灾行动带来巨大的阻碍,延误救援的最佳时机。
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王俊乔律师:违规占用、堵塞消防通道会给小区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行为人不仅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若引发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及财产损失,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消防安全事关千家万户,无论是住户还是物业,都有义务维持好社区的安全环境。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或消防登高场地,都是损害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和物业管理单位都应根据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南京一名12岁的男童在一场火灾中不幸丧生。在救援过程中,小区内消防通道堵塞,严重影响救援。事后,男童的家人将小区物业公司、开发商、街道办事处等诉至法院。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事故导致的后果、各方过错等因素,判决小区物业公司承担15万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结合事故现场的监控视频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物业公司未能及时发现火情,客观上给消防部门的救援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物业公司未能充分履行好保障消防车通道畅通的消防安全职责,在管理上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表示,小区物业公司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巡查,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维护工作,在发生火灾等突发事件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公司在此次火灾事故中协助消防部门开展救援工作明显不足,物业公司应当以此为戒,消防通道就是生命通道,确保消防通道畅通,做好火灾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学习消防演习,提高员工和业主的火灾应变处理能力,树立消防意识,促成小区的安全环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第二十八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者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易于开启,并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提示和使用标识。
高层民用建筑的常闭式防火门应当保持常闭,闭门器、顺序器等部件应当完好有效;常开式防火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自动关闭并反馈信号。
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据《民法典》及《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相关规定:业主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及物业反映,与行为人协商解决,要求其停止相应的行为。也可以拨打消防免费投诉热线“96119”进行举报投诉,由相关执法人员联系行为人,要求其清除阻碍物。如涉及自身人身财产关系,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篇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安全、良好的生活环境需要多方共同营造维护,我们应积极自觉抵制违规占用、堵塞消防通道等不文明行为,携手共建美好家园。
编辑:赵佳琴
二审:董之震
终审:陈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