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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颁发了我市首张《不动产居住权登记证明》,标志着居住权登记制度在我市正式落地实施。
据了解,居住权是《民法典》中新增的用益物权,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房子不归我,但我却能住”,居住权登记的开展,为养老用房保障、离婚后共同居住、继承后共同居住等现实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为保障弱势群体“安居”提供了法律保障。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为尽快落实居住权,保障“居者有其屋”,进一步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多次组织业务研讨会,为受理工作人员和审核工作人员开展相关业务学习,同时编写了居住权协议示范文本,为推动居住权登记顺利实施奠定坚实基础。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居住权可以通过合同方式、遗嘱方式及生效的法律文书设立。有居住权设立需求的市民可携带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居住权合同或经公证的居住权遗嘱、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申请材料,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
截至目前,我市已颁发《不动产居住权登记证明》6份。下一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继续以群众为中心,提高居住权登记的知晓率,立足优化营商环境、便民利企的服务理念,进一步夯实业务基础,提升服务质量,切实保障居住权人合法权益,确保居住权登记真正落到实处。
编辑:赵佳琴
二审:董之震
终审:陈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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