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例 警示教育①】消防安全无小事
永康市西城街道
2023-05-31 17:1411万+阅读




【每日一例 警示教育】


为全面提高党员干部群众法律意识,有效减少违法案件发生,结合身边案例,以“身边事”提醒“身边人”,特开设此普法专栏。本期普法内容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起来了解。






身边真实案例

2023年4月26日,西城街道周塘经济合作社党支部党员徐*伦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天。该党员为永康市跃伦门配加工厂的企业负责人,在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百日整治攻坚专项行动时,发现该企业有一名无证电焊工在作业,企业当场被查处,企业主徐*伦被派出所传唤,党员组织关系被转入教育整转支部,并责令公开检讨。5月30日被党纪立案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1. 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 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2. 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3. 谎报火警的;

  4. 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5. 阻碍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1.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2.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2. 过失引起火灾的;

  3. 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4. 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5. 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6. 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九条: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常见违法行为

1

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2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3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4

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5

施工现场焊工不具有相关操作资质而安排其上岗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履职不当。

温馨提示

防范胜于救灾,要不断增强安全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做到火灾隐患自查自纠,消防安全无小事,安全底线要把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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