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这些“坑”!平阳发布消费维权案例
2023-06-10 08:008721阅读

6月9日

县消保委发布

我县2022年度消费维权

八大典型案例

其中

预付式消费、虚假宣传

为消费投诉的“高频词”

平阳县消保委2022年

典型案例





为了进一步增强广大消费者维权防范意识,促进经营者加强行业自律,守法诚信经营。平阳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向社会公开发布平阳县2022年度消费维权八大典型案例,促进经营者依法规范经营,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引导消费者依法维权、敢于维权、善于维权;规范市场秩序,优化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激发消费潜力。

01
案例:

健身私教课纠纷,“共享法庭”调解促和谐

2022年3月,周女士与某健身机构签订《私人教练课程合约》,购买私教课程60节,并让朋友黄女士也报名私教课。该机构的某教练,没有经过双方的同意,私下给她们报了价值4500元的拳击课,并帮付了定金。对此,黄女士和周女士非常愤怒,并向健身机构提出要解除私教合同,全额退还剩余未消费的课程费用。机构负责人表示同意退款,但根据合同约定,须扣除合同总金额50%的手续费,两个人的手续费金额高达2.4万余元。
经过在线法官和消保委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健身机构扣除25%的手续费后将剩余的款项退给黄女士和周女士。

案例提供单位
平阳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02
案例:

退卡引纠纷,“共享法庭”调解促和谐

消费者梁女士购买了某健身房五年的亲子健身卡,工作人员口头承诺免费游泳教学,梁女士觉得非常划算,当日即签订会员入会协议,当场全额付款。然而,健身房表示,游泳指导系员工的私人口头承诺,且该员工已离职,无法提供指导,如继续开卡使用,可赠送礼品作为补偿。梁女士坚持要全额退款。最终,健身房退还70%的费用并当场履行。
消费者在购买健身卡、会员卡、大促套餐等服务时,一定要注意识别推销手段,及时将口头承诺落实到书面合同中,对于明显不符合常理的“优惠”要引起高度警惕,切忌冲动消费。
案例提供单位
平阳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03
案例:

“订金”还是“定金”,鳌江分会成功处理一起投诉纠纷

消费者郑女士在鳌江某卫浴经营部预购了一台洗脸台和花洒总计价格2446元,郑女士支付了1446元作为预付款。次日,郑女士在其他卫浴店内买了洗脸台和花洒,想向该卫浴经营部退货并收回预付款被拒绝,郑女士表示愿意承担运费但还是被拒绝。
订金,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它通常是指一方先交付一笔现金给对方作为自己履约的担保,其担保功能是单方的,即仅对交付方适用,对收受方不适用。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于合同订立时,或合同义务履行前,一方向另一方交付金钱或有价物,以确保合同有效履行的一种担保方式,具有证约作用、担保作用和预先给付的性质,适用“定金罚则”。依据《民法典》,郑女士给予的预付款并没有合同签约,属于订金而不是定金,因此可以收回自己的预付款。

案例提供单位
平阳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04
案例:

鳌江分会成功调解一起手机销售纠纷

消费者邱先生于2021年6月10日在鳌江某手机店花费3599元购买一部荣耀手机,于2022年6月2日手机出现故障欲保修,发现该手机在购买之前已被激活,但购买手机时,手机店并未告知手机已被激活的情况。经鳌江分会工作人员多次协商,双方同意旧机折价2699元,并于商家店铺重新选购新机。
消费者在购买手机时务必要多加注意查看经营者资质,选择信誉良好的正规商店购买并及时索要购买发票;认真检查外观、配件、三包凭证等是否齐全,留存好相关票据,以便出现问题及时维权;判断手机在购买前是否已激活,消费者可以通过手机序列号查询激活信息。
案例提供单位
平阳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05
案例:

XX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违反物价管理规定案

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上架一款名称为“国潮风红口罩独立包装一次性批发红五角星三层防护口罩”,并开展优惠活动,在页面宣传1毛1只并销售完毕,优惠活动结束后页面宣传口罩价格仍为1毛1只。消费者选购时最低价格为100只23.6元,没有单价为0.1元的购买选项。2022年3月30日,平阳县市监局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10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之规定,属于利用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

案例提供单位
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06
案例:

买A品牌地板却收到B品牌,消费者成功维权

曾某到招牌名为“A地板”的平阳某建材商行处购买木地板,并签订《A地板销售订货单》。2021年5月,曾某发现安装完毕的木地板没有A品牌的logo,才知道自己收到的并不是A品牌。经调解,商行同意向曾某退还货款24881元、赔偿经济损失22000元并支付其支出的律师代理费8000元,合计54881元,分期偿还;木地板和龙骨、辅料归曾某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提供单位
平阳县人民法院


07
案例:

无资质行医从事医疗美容 卫健委介入成功维权

平阳县卫生健康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水头镇某经营场所非法开展医疗美容进行调查,最后认定该当事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医师资质开展注射玻尿酸、肉毒素除皱,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100元,没收药品、医疗器械,罚款705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协调当事人退还了三名消费者的费用。
案例提供单位
平阳县卫生健康局


08
案例:

平阳农商银行鳌江支行商诚分理处成功拦截一起缅甸电信诈骗案件。

一名中年女子在平阳农商银行鳌江支行商诚分理处,询问客户经理贷款事项。但在询问具体细节时语焉不详、含糊其辞,这引起了银行工作人员的关注。进一步询问后得知,家中侄子几年前去到缅甸后失联,去年接到电话称该侄子目前在他们手上,要求客户凑齐28万赎金,通过现金存入的方式缴纳。在客户经理提出可能遭遇电信诈骗后,客户仍坚信确有其事。客户经理随即拨打110报警,在当地民警和银行工作人员的共同劝说下,陈姓女子及家属终于相信自己被诈骗,前往当地派出所配合进行调查,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案例提供单位
平阳县人民银行




来源:平阳县融媒体中心

资料:平阳县消保委

责编:周昌钧

监制:吴日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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