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⑭ | 东阳金泽纺织消防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消控室未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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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7 17:215245阅读





安全无小事。为帮助广大市民增加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让安全生产意识入脑入心,东阳市融媒体中心推出“以案说法”专栏,通过分析案例,再现案情,营造人人讲安全、事事重安全的良好氛围。今天,来看“以案说法”专栏第十四期

案例


早前,东阳市消防救援大队在对东阳市金泽纺织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等违法行为。东阳市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厂进行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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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金泽纺织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东阳市金泽纺织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东阳市金泽纺织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涉嫌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东阳市金泽纺织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东阳市消防救援大队当场填写了《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1〕第1540号),并制发了《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东消即字〔2022〕第0874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东消限字〔2022〕第0142号)。责令东阳市金泽纺织有限公司限期整改,并按相应的条款东阳市消防救援大对东阳市金泽纺织有限公司合并作出罚款共计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消防控制室实行二十四小时双人值班制度;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的,可以实行单人值班。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持消防职业资格证上岗,掌握火警处置及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理火灾和故障报警。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保存检测报告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案例分析


本案中东阳市金泽纺织有限公司厂区内搭建的再生资源钢结构厂房没有设置自动消防设施,且未进行防火处理,而且影响系统整体运行,属于严重违法情形,参照《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四项之规定;厂房疏散楼梯间的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灯有不同程度破损,消防器材破损率超过了50%,地下室与地上之间的门未设置防火门,属于一般违反情形。参照《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三项之规定;消防控制室无二十四小时值班人员,该单位不属于高层建筑或者人员密集场所,属于较轻违法情形,参照《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四)》第十项之规定;东阳市消防救援大队根据三个违法行为分别参照《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法予以合并处罚。


每一起典型案例都代表着一个事故隐患的消除,一个事故伤亡现实危险的排除。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要以案为鉴,吸取典型案例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坚决杜绝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进一步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编辑:赵佳琴
二审:董之震
终审:单昌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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