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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明确,浙江全面放开放宽城镇地区落户限制,放开人才落户,放宽投靠落户,实行户籍准入年限累计互认。具体内容,一起了解~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其他县(市)、设区市市区居住的,应当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等规定主动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地址发生变动的,应当主动办理变更登记。离开居住地的,应当主动申报注销居住登记。
登记的居住信息,按照规定可以作为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时确认落户地、居住年限等办理条件的依据。
落实居住落户
深化居住证制度
试行居住证转户籍制度
探索建立居住证与落户有效衔接机制,规范办理条件,简化申请材料,畅通制度通道,提供落户便利,逐步实现在城镇地区(除杭州市城区外)居住达到一定年限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凭居住证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放开人才落户
放宽投靠落户
放宽《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中市内迁入的投靠对象范围,被投靠人是城镇地区家庭户户主的,投靠对象放宽至户主的直系亲属、配偶、配偶的直系亲属、子女的配偶。
推进数字户籍建设
《通知》推出的各项政策措施是浙江现行户籍政策的迭代升级,主要有以下特点:
全面放宽居住落户条件限制,明确取消杭州市城区积分落户名额限制,其他地区缩短居住年限。
由县级及以上职能部门确定符合本地需要的人才范围,为人才落户地址提供更多的选择。
放宽投靠落户条件,扩大亲属投靠对象范围。如投靠除杭州市外其他城镇地区的子女不再对父母年龄作限制,未婚子女可以投靠父母,市内迁移可以投靠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等。
探索居住证互认、转换办理集成应用,居住证持有人在省内流动,享受公共服务以及转移接续更加便利。
试行居住证转户籍制度,可以凭居住证申报落户,材料更精简、程序更便捷。
实行户籍准入年限累计互认,长三角城市群内缴纳的社保,在浙江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后,落户时可以合并计算;鼓励各地在长三角城市群内开展居住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
编辑:许琳琳
二审:董之震
终审:单昌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