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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高温天气来袭,游泳场所成为人们消暑、健身的好去处。但是游泳馆也是溺水事故多发的区域,生命安全无小事,安全管理尤其重要,游泳馆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救助人员,若发生紧急情况时会出现救助力量不足的情况,后果不堪设想。
近期,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市体育部门提供的线索,对我市两家违规游泳馆进行了立案查处。
依据两家游泳馆所取得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载明,均应当配备三名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但当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两家游泳馆都只有一名救助人员在岗工作。
两家游泳馆的行为违反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依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分别对两家游泳馆处以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个你应当了解的“冷知识”: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明确规定,水面面积在250㎡及以下的游泳池,应至少配备游泳救生员3人;水面面积在250㎡以上的游泳池,应按面积每增加250㎡及以内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救生员。
开展游泳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必须牢牢把安全摆在第一位。下一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文旅部门将继续加大暑期对游泳场所的检查力度,为市民们“安心游、放心游”保驾护航。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编辑:许琳琳
二审:董之震
终审:单昌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