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校外培训更好育人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15日起施行
歌画东阳客户端记者 张耀
2023-10-17 09:435346阅读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的目的是要提升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水平,保护学生和家长合法权益,呵护学生健康成长。”昨日,面对正式施行的《办法》,市“双减”工作专班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道。

据了解,“双减”政策实施两年以来,校外培训治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隐形变异”开展校外培训等问题仍然存在,个别机构“卷款跑路”问题仍零星发生,让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不时受到损害,迫切需要健全校外培训法律制度,明确执法责任、执法权限、执法依据等,保障“双减”政策不断取得实效。

记者注意到,《办法》共6章44条,对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处罚程序和执行、执法监督等作出规定,明确了多种处罚行为。

《办法》规定适用对象为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办法》列明了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几种行为。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或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的,即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行为,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对校外培训机构未经审批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的,《办法》不仅明确了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的情形,列举了“转线上”“转地下”“换马甲”等三种隐形变异行为及兜底条款,规定了警告直至10万元以下罚款的法律责任。同时,《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中小学在职教师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退费难”“卷款跑路”是人民群众最为痛心疾首的商家无良行为。此前,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已出台有关政策,明确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收取超过3个月或60个课时的费用,学科类培训收取费用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限额标准,非学科类培训一次性收费不得超过5000元。

《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部门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对擅自组织面向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的行为。《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校外培训机构擅自组织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的,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办法》的施行,市“双减”工作专班工作人员建议,各类校外培训机构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必须全部停止。同时,要自觉规范培训行为,诚信经营,健康发展,共同推动全市校外培训服务质量和水平稳步提升,切实保障学员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编辑:蒋妍妮

一审:葛俊倩

二审:王妮娜

终审:王永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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