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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发布
《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诸暨市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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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征地服务和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诸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暂不作调整,按原《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诸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诸政发〔2020〕13号)规定的标准继续执行,现将诸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予以重新公布并通知如下: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其中土地补偿费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安置补助费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60%。征收林地和未利用地,按区片综合地价的60%执行。
二、本通知自2023年12月21日起实施。原《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诸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诸政发〔2020〕1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诸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级别范围一览表
诸暨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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