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桐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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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消息!
桐乡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部分条款
有调整!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桐乡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部分条款修订已经市十七届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修订情况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将第一条中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改为“《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二、将第四条第四款和第五条中的“市集体土地征收联席会议”修改为“市征收征迁工作指挥部”。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用途及合法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建房申请审批材料等为依据认定;无认定依据的,由拆迁人报市征收征迁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认定,并在征迁范围内公示10天。
四、将第十条修改为:拆迁住宅房屋实行宅基地迁建安置(以下称迁建安置)、公寓式安置房安置(以下称公寓房安置)、公寓式安置房与货币相结合安置(以下称公寓与货币组合安置)、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以下称货币安置)等四种安置形式。
选择迁建安置的应安排在市域城镇核心区范围外,城镇核心区范围以市人民政府公布为准。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拆迁人协商选定;不能协商选定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确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选定或者确定后,由拆迁人作为委托人与其签订评估委托合同。
六、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采用迁建安置的,须严格按照征迁时我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安置用地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方式供地。
七、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并将“协议出让方式”修改为“出让方式”。
八、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
九、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公寓房安置或公寓与货币组合安置的,可安置总建筑面积按户内农村村民数确定。户内无农村村民的,可安置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25平方米;户内农村村民1人的,可安置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87.5平方米;户内农村村民2人及以上的,可安置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75平方米。
被拆迁人户内农村村民数按照征迁时我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相关规定认定。
十、删去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十一、将第七章修改为:安置结算标准。
十二、将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合并,作为第二十条,修改为: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公寓房安置或公寓与货币组合安置的,安置补偿单价根据被拆迁房屋区位和拆迁实施时点,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划拨土地上新建的普通住宅房屋进行评估确定,并根据安置补偿单价和可安置总建筑面积进行结算。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给予不超过结算总价15%的奖励;选择公寓与货币组合安置的,货币部分给予不超过15%的奖励。
被拆迁人选择公寓房安置或公寓与货币组合安置的,安置的公寓房以市场评估价结算。安置的公寓房市场评估价由实施主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结合房地产市场行情评估确定。
十三、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公寓房安置或公寓与货币组合安置的,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总建筑面积部分,由拆迁人按评估价予以补偿外,再按被拆迁房屋主体建筑评估单价的2倍予以奖励。
十四、删去第二十七条。
十五、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并将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拆迁人应当给予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安置补助费计算期限根据相应的安置形式确定。选择迁建安置的,自被拆迁人房屋腾空之日起至迁建安置宅基地放样后12个月止;选择公寓房安置或公寓与货币组合安置的,自被拆迁人房屋腾空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止;选择货币安置的,自被拆迁人房屋腾空之日起至货币安置补偿及奖励款支付到位后12个月止。
拆迁人未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期限提供宅基地、交付安置房或支付货币安置补偿及奖励款的,逾期时长应当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十六、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六条。
本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我市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桐乡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0日
来源丨桐乡市政府信息公开
编辑丨陈栋涯
责编丨张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