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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全省社会消防组织的建设和管理,提高预防、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能力,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省政府近日修订出台《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新《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主要包括总则、组织建设、职责任务、人员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及附则共7章43条。
那么
这里面有哪些内容
值得我们重点关注呢
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
明确组织和定义
问
社会消防组织是什么?
答
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以外的其他承担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消防组织。
主要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村志愿消防队
明确建队要求
问
哪些地方需要建队?
答
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有不同的标准。
乡镇有易燃易爆危险品单位或者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全国重点镇、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和省级中心镇;建成区面积2平方公里以上或者常住人口1万人以上的乡镇。
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存可燃重要物资的 大型仓库、基地;20万平方米以上的物流企业、50万平方米以上的生产企业、50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综合体和专业市场等。
规范管理要求
0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建设管理,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
02
专职消防队应当接受消防救援机构调动指挥。
03
专职消防队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有关规定,常态化开展业务训练。
04
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录、上岗、培训、纪律、考核等相关要求。
完善职业保障
01
专职消防队员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实行不定时或者综合计时工作制度。
02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职业优待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有关标准执行,再就业、伤害保障、职业健康、安全保障、伤残抚恤等方面保障更加全面具体。
03
社会消防组织的车辆(船艇)免缴车辆购置税、任务往返免费通行。
编辑:许琳琳
二审:董之震
终审:陈一点